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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 名家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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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人不得反其意”的方法。

    他专门这样解释和分析法律条文,而不管条文的精神实质,不管条文与事实的联系。

    换句话说,他只注重“名”而不注重“实”。

    名家的精神就是这样。

     由此可见,辩者本来是讼师,邓析显然是最早的讼师之一。

    不过他仅只是开始对于名进行分析的人,对于哲学本身并没有做出真正的贡献。

    所以真正创建名家的人是晚一些的惠施、公孙龙。

     关于这两个人,《吕氏春秋》告诉我们:“惠子为魏惠王(公元前370年至前319年在位)为法,为法已成,以示诸民人,民人皆善之。

    ”(《审应览·淫辞》)又说:“秦赵相与约,约曰:自今以来,秦之所欲为,赵助之;赵之所欲为,秦助之。

    居无几何。

    秦兴兵攻魏,赵欲救之,秦王不说,使人让赵王曰:约曰,秦之所欲为,赵助之;赵之所欲为,秦助之。

    今秦欲攻魏,而赵因欲救之,此非约也。

    赵王以告平原君。

    平原君以告公孙龙。

    公孙龙曰: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,赵欲救之,今秦王独不助赵,此非约也。

    ”(《审应览·淫辞》) 《韩非子》又告诉我们:“坚白、无厚之辞章,而宪令之法息。

    ”(《问辩》)下面我们将看到,“坚白”是公孙龙的学说,“无厚”是惠施的学说。

     从这些故事我们可以看出,惠施、公孙龙在某种程度上,都与当时的法律活动有关。

    公孙龙对于秦赵之约的解释,确实是完全按照邓析的精神。

    《韩非子》认为,这两个人有关法律的“言”,效果很坏,像邓析的一样坏。

    韩非本人是法家,竟然反对源出讼师的名家的“词”,以为它破坏法律,这也许令人奇怪。

    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们就会明白,韩非及其他法家其实都是政治家,并不是法学家。

     惠施、公孙龙代表名家中的两种趋向:一种是强调实的相对性,另一种是强调名的绝对性。

    这种区别,在着手从名实关系中分析名的时候,就变得明显了。

    我们来看一句简单的话:“这是桌子。

    ”其中的“这”指具体的实物,它是可变的,有生有灭的。

    可是“桌子”在这句话里指一个抽象范畴,即名称,它是不变的,永远是它那个样子。

    “名”是绝对的,“实”是相对的。

    例如“美”是绝对美的名,而“美的事物”只能是相对美。

    惠施强调实际事物是可变的、相对的这个事实,公孙龙则强调名是不变的、绝对的这个事实。

     惠施的相对论 惠施(鼎盛期公元前350年至前260年)是宋国(在今河南省)人。

    我们知道,他曾任魏惠王的相,以其学问大而闻名。

    他的著作不幸失传了,《庄子·天下》保存有惠施的“十事”,我们所知道的惠施的思想,仅只是从此“十事”推演出来的。

     第一事是:“至大无外,谓之大一;至小无内,谓之小一。

    ”这两句话都是现在所谓的“分析命题”。

    它们对于实,都无所肯定,因为它们对于实际世界中什么东西最大,什么东西最小,都无所肯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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