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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章 后期墨家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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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子。

    “桌子”是名,是所以谓“这”的;“这”是实,是所谓的。

    用西方逻辑学术语来说,名是命题的客词,实是命题的主词。

     《墨经》将名分为三类:达名;类名;私名。

    “名:‘物’,达也,有实必待之名也。

    命之‘马’,类也;若实也者,必以是名也。

    命之‘臧’,私也;是名也,止于是实也。

    ”(《经说上》)就是说,“物”是达名(通名),一切“实”必用此名。

    “马”是类名,此类的一切“实”必用此名。

    “臧”(人名)是私名,此名只限用于此“实”。

     相合的知识,就是知道哪个名与哪个实相合。

    例如,说“这是桌子”这句话,就需要有名实相合的知识。

    有了这类知识,就知道“名实耦”,就是说,名与实是彼此配对的。

     行为的知识是如何做一件具体事的知识。

    它相当于美国人所说的“know-how”。

     关于“辩”的讨论 《小取》篇的大部分,是用于讨论“辩”的。

    它说:“夫辩者,将以明是非之分,审治乱之纪,明同异之处,察名实之理,处利害,决嫌疑焉,摹略万物之然,论求群言之比。

    以名举实,以辞抒意,以说出故,以类取,以类予。

    ”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,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。

    《小取》篇还说,辩有七种方法:“或也者,不尽也。

    假者,今不然也。

    效者,为之法也。

    所效者,所以为之法也。

    故中效,则是也;不中效,则非也;此效也。

    辟也者,举他物而以明之也。

    侔也者,比辞而俱行也。

    援也者,曰:子然,我奚独不可以然也?推也者,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。

    ‘是犹谓’也者,同也;‘吾岂谓’也者,异也。

    ”“或”表示特称命题。

    “尽”表示全称命题。

    “假”表示假言命题,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。

    “效”就是取法。

    所效的,就是取以为法的。

    若原因与效相合,就是真的原因;若原因与效不合,就不是真的原因。

    这是效的方法。

    “辟(譬)”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物。

    “侔”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。

    “援”的方法是说:“你可以这样,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?”“推”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,像归于已知者那样,归于未知者。

    已经说彼(与此)同,我岂能说它异吗? 这一段内“效”的方法,也就是前一段内的“以说出故”。

    这一段内“推”的方法,也就是前一段内的“以类取,以类予”。

    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,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。

    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,先说一说《墨经》所谓的“故”。

    它说:“故,所得而后成也。

    ”(《经上》)就是说,有了“故”,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。

    它还把“故”分为“大故”、“小故”。

    “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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