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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章 名家(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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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白马”的内涵是一种动物加一种颜色。

    三者内涵各不相同,所以“白马非马”。

     第二点是:“求马,黄黑马皆可致。

    求白马,黄黑马不可致。

    ……故黄黑马一也,而可以应有马,而不可以应有白马,是白马之非马审矣。

    ”“马者,无去取于色,故黄黑皆所以应。

    白马者有去取于色,黄黑马皆所以色去,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。

    无去者,非有去也。

    故曰:白马非马。

    ”若用西方逻辑学术语,我们可以说,这一点是强调,“马”、“白马”外延的不同。

    “马”的外延包括一切马,不管其颜色的区别。

    “白马”的外延只包括白马,有相应的颜色区别。

    由于“马”与“白马”外延不同,所以“白马非马”。

     第三点是:“马固有色,故有白马。

    使马无色,有马如己耳。

    安取白马?故白者,非马也。

    白马者,马与白也,白与马也。

    故曰:白马非马也。

    ”这一点似乎是强调,“马”这个共相与“白马”这个共相的不同。

    马的共相,是一切马的本质属性。

    它不包含颜色,仅只是“马作为马”。

    这样的“马”的共性与“白马”的共性不同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马作为马与白马作为白马不同。

    所以“白马非马”。

     除了马作为马,又还有白作为白,即白的共相。

    《白马论》中说:“白者不定所白,忘之而可也。

    白马者言白,定所白也,定所白者,非白也。

    ”定所白,就是具体的白色,见于各种实际的白色物体。

    见于各种实际白色物体的白色,是这些物体所定的。

    但是“白”的共相,则不是任何实际的白色物体所定。

    它是未定的白的共性。

     《公孙龙子》另有一篇《坚白论》。

    其主要命题是“离坚白”。

    公孙龙的证明有两个部分。

    第一部分是,假设有坚而白的石,他设问说:“坚、白、石:三,可乎?曰:不可。

    曰:二,可乎?曰:可。

    曰:何哉?曰:无坚得白,其举也二;无白得坚,其举也二。

    ”“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,无坚也。

    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,得其坚也,无白也。

    ”这段对话是从知识论方面证明坚、白是彼此分离的。

    有一坚白石,用眼看,则只“得其所白”,只得一白石;用手摸,则只“得其所坚”,只得一坚石。

    感觉白时不能感觉坚,感觉坚时不能感觉白。

    所以,从知识论方面说,只有“白石”或“坚石”,没有“坚白石”。

    这就是“无坚得白,其举也二;无白得坚,其举也二”的意思。

     公孙龙的第二部分辩论是形上学的辩论。

    其基本思想是,坚、白二者作为共相,是不定所坚的“坚”,不定所白的“白”。

    坚、白作为共相表现在一切坚物、一切白物之中。

    当然,即使实际世界中完全没有坚物、白物,而坚还是坚,白还是白。

    这样的坚、白,作为共性,完全独立于坚白石以及一切坚白物的存在。

    坚、白是独立的共相,这是有事实表明的,这个事实是实际世界中有些物坚而不白,另有些物白而不坚。

    所以坚、白显然是彼此分离的。

     公孙龙以这些知识论的、形上学的辩论,确立了他的命题:坚、白分离。

    在中国古代这是个著名命题,以“离坚白之辩”闻名于世。

     《公孙龙子》还有一篇《指物论》。

    公孙龙以“物”表示具体的个别的物,以“指”表示抽象的共相。

    “指”字的意义,有名词的意义,就是“手指头”;有动词的意义,就是“指明”。

    公孙龙为什么以“指”表示共相,正是兼用这两种意义。

    一个普通名词,用名家术语说就是“名”,以某类具体事物为外延,以此类事物共有的属性为内涵。

    一个抽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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