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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7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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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被告人:姚庆元、洪梅 该案由广越市南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姚庆元、洪梅涉嫌强迫卖淫罪,于2008年11月25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
    检察院受理后,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     经依法审查查明: 2006年4月10日,被告人姚庆元、洪梅从市福利院收养了姚灵、姚遥两姐妹,姚灵、姚遥时年分别十五岁和十四岁。

    2007年4月,即收养两姐妹一年后,姚庆元、洪梅二人将姚灵、姚遥介绍给郭某某、陈某某、张某某等人认识,要挟姚灵、姚遥从事卖淫。

    2008年9月15日,被害人姚灵不堪忍受长期的凌辱而自杀,被害人姚遥向邻居林某求助,在林某陪伴下向南秀区公安分局报案。

     姚庆元、洪梅强迫姚灵、姚遥的卖淫经过如下: 2007年4月12日晚,姚庆元将姚灵带到XX宾馆,郭某某强行与姚灵发生性关系; 2007年4月18日晚,姚庆元、洪梅将姚遥带到XX酒店,陈某某强行与姚遥发生性关系; 2007年5月10日晚,姚庆元将姚灵带到XX酒店,张某某强行与姚灵发生性关系; …… 2007年4月至2008年8月,被告人姚庆元、洪梅逼迫姚灵、姚遥合计卖淫40多次,从中获利90000余元。

   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: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、辨认笔录等。

     法院最终判决,姚庆元、洪梅强迫卖淫罪成立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。

    郭某某、陈某某、张某某等人被判强奸罪,分别处刑三至五年不等。

     档案里附了被害人姚灵及姚遥的照片,但均已打上马赛克,无法看清面目。

    另外,被害人姚遥还指证方某等人也曾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,因证据不足而释放。

     方某。

     当看到那个名字,罗奥的眼睛一下子睁大了。

     半小时后,罗奥出现在元下村的发廊门口,对殷勤迎上来的小妹说道:“不洗头不剪发,我找宝珠。

    ” 小妹诧异地看了看这个神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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