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(5 / 6)
、徐元同时念道:“免所因之罪?”
二人一时都未想起来,许遵当即命刘海取来《宋刑统》,翻阅一番。
果真是有这么一条,包含在自首条例的解释中。
“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。
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。”
细啊!
这都能找出来!
许遵更是对这张三刮目相看,点点头道:“不错,是这么一条。”
张斐道:“根据此条律例,但凡因盗窃而伤人之罪,且有自首情节,皆免盗窃之罪,只追究其伤人之罪。”
“不错!”
许遵点点头。
何为免所因之罪,其实很简单。
比如说,你入室盗窃,因被发现,而导致你伤害他人,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,不是伤人,而是盗窃,也就是因盗窃而伤人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你若自首的话,律法就只追究你伤人之罪,而不追究你盗窃之罪。
这就是免所因之罪。
如果盗窃加伤人,那是要判处死刑的。
但如果只追究伤人,那就根据伤人情况来定,但一般不会判处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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